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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迎新春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个别商家却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储存、售卖烟花爆竹,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作业案,被告人李某、刘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刘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合伙从湖南长沙购进 10多箱礼花弹共18000元存放在被告人刘某住家进行售卖;从兴宁市购进一批烟花爆竹200多箱存放在被告人李某住家进行售卖,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4年2月,陈某通过抖音向李某购买了一箱礼花弹,当晚陈某燃放时被炸伤,后陈某的妻子报警。随后,在李某住家查获185箱烟花爆竹、4个礼花弹,在刘某处查获19个礼花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安全无小事,正月正是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旺季,广大商家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广大群众亦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切勿在明令禁止的区域燃放,共同守护家园安全。 来源:羊城晚报2月19日A10版、梅州日报 通讯员: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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