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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能否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21-06-2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393

案件提要

被告人宋某在途经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检测点时,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测而发生口角,继而故意将汽车停在路中间,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并传唤被告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但被告人宋某不但不配合,还用手抓伤民警朱某右手手腕、用右手打击民警陈某头部一拳。经鉴定,两名民警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被告人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争议焦点】

1.此案从立案到审判只用时两天,会不会太快了。

2.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会不会偏轻。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小汽车从梅州城区往梅县区桃尧镇办事,途径桃尧镇诰上村观音宫门口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检测点时,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测而发生口角,继而故意将汽车停在路中间,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并传唤被告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但被告人宋某不但不配合,还用手抓伤民警朱某右手手腕、用右手打击民警陈某头部一拳,后被制服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被告人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此案是我市首例宣判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我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仅用两天审结此案,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彰显了我院依法严惩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态度,以过硬作风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话法官】

小编:为什么该案从立案到审判这么快,只用了两天?

本案被告人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该通过制度优势,通过教育和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助于促使其如实供述、完善证据,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提高证据质量和诉讼效率。现在对于这种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运用速裁程序,并进行当庭宣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从快的原则。

小编: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会不会太轻了?

法院在办理此类因抗拒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促进和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宋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检疫等措施,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因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遂从快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结合。

小编:对广大群众而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该注意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当前,全国在全力抗击新型肺炎疫情,群众应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排查及各类相关检测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均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切勿以身试法!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多一份理解,不要有抵触情绪和过激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官简历

吴文龙。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和调研指导工作。

 

八、【法律信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