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以数字化、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仅正在改变着司法公开的方式,也给大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带来了巨大冲击。基于互联网的庭审直播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司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对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挑战。庭审直播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司法审判公开等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彰显,庭审直播的效果正从"星火之势"陷入"后劲不足"之困境。究其司法实践之困境,探索建立规范化制度,明确启动庭审直播主体、界定庭审直播案件范围、规制庭审直播内容、建立配套保障机制,才能以庭审公开更好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近段时间以来,庭审直播成为热点问题,各地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施行庭审直播,创新司法公开形式。但是随着庭审直播的普及,庭审直播的负面效应也随之呈现,脱离原来谨慎公开的轨道,庭审直播的显示问题接踵而至。本文通过庭审直播现状,剖析存在的司法困境,拟在寻求庭审直播司法实践与现实的契合平衡,以达到正向传播庭审直播的功能。
以下正文: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宪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度提高。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公开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强保障。网络庭审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审判公开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的”践行。诚然,网络庭审直播对确实能让民众感受到法庭审判的真实气氛,通过现实的案例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使用,对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像薄熙来案最为典型,通过微博直播等方式将案情及时公开,让真相跑在了谣言前面,使法庭审理接受社会监督,让法院的判决获得公信力,庭审直播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但同时应该认识到网络庭审直播是一把双刃剑。前有广东高院女法官“三次打断律师”发言上热搜榜被处诫勉,后有《这段视频火爆了,法官当庭逼被告人认罪》成为热搜,一时间法院、法官处于风口浪尖上,司法公信力接受重重挑战。如何规范适用庭审直播,明确庭审直播的边界,是正向发挥庭审直播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一、检视问题:庭审直播的概况
(一)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
庭审直播最早是通过广播电视的方式开始的。1998年7月11日,央视全程直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八一”等十大电影制片厂诉两家音像企业侵犯版权一案,拉开了庭审直播的序幕。2003年4月20日,央视对“兰州股票黑市案”的庭审情况进行了直播。此后,人们从不同的专业背景角度对电视庭审直播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后来,中国法院网开通了网络直播系统,该系统包括访谈和审判直播。在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多份司法解释性文件均对庭审直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在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的范围、规则、程序、审核、监督管理、沟通协调以及技术保障和服务作出了全面规定。2016 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审理案件原则上一律在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社交媒体等平台同步进行网络视频直播。
(二)庭审直播的现状
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在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以来,备受重视。我国庭审直播业已建成“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法院网”、各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等为主要平台的直播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数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累计直播6522件,全国累计直播13364694件,全国各网站累计访问达到37851830592次。全国各地3490家法院已经全部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对预告庭审直播、回顾庭审直播、热点排行,中国庭审公开网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和数据公开。
(三)庭审直播的效果
1.庭审直播正向传播
当前庭审直播将那么群众关注度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法制宣传教育价值或对社会有规范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达到了较好的效果,这类规范的庭审,起到了较好的正向传播声音作用,挤压了滋生谣言的空间,又向全国人民传达了正确的案件信息,方便了公众监督,也提高了群众对法制宣传的关注度和法律意识,达到了庭审直播的正面效果,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2.庭审直播隐患体现
(1)庭审直播没有深度。司法公开应具有深度,而当前多数庭审直播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多是简单案件,新案难案少;大都按部就班“表演”,当庭宣判少;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还有基本都是几个熟悉的法官面孔晃来晃去。殊不知,网络直播带有新闻的性质,受众的多寡与直播的效果具有直接关系。在精心准备的前提下,直播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充分展示庭审调查和辩论,当庭作出法律裁判,带来的效果可能一百个普通案件也比不上。
(2)庭审直播没有限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例外事项外,司法公开也没必要事无巨细、一览无余地公之于众。这除了操作成本上的考虑外,主要考虑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还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因此,在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程度的问题上,要适当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切勿一意孤行。比如,庭审过程中调解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合意倾向不公开,而且案件本身也没什么社会关注度,若法官执意直播调解过程,则很可能不仅起不到理想的社会效果,反而对案结事了起到负面作用。
(3)庭审直播乱象。当前,一些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就缺少了一点精、气、神,缺少一种庭审法官应有的“气场”,当事人庭审契合度低,庭审效果差。比如,法官精力不集中、言辞不严谨,程序不合法、秩序不井然、条理不清晰等现象,直接导致了法官公正的司法形象不能展现,需要第二次或更多次开庭,本应严肃安静的庭审现场变成当事人吵闹、讨价还价甚至打架的“菜市场”。这样的庭审直播效果,与我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相差甚远,起到了反向传播的效果。
二、剖析成因:庭审直播的司法实践困境
(一)司法能力挑战困境
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社会认同,也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庭审直播之司法公开制度要求最终要落实到法官的具体司法行为中。而法官群体很大程度上对这一制度存在抵触或消极执行情绪,尤其是在中基层法院更为明显。究其原因,一是法官意识层面尚未形成共识,法官是负责审判业务,而如今还肩负法治宣传任务,在众多法官心中,一直存在抵触,认为这不是自己的任务,认为这是审判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应该做的事,与己无关。二是庭审直播对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形成挑战。庭审直播对法官的素养要求极高,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每日庭审数量居高不下,在长期高压状态下,作为普通人,不可能每一句话都达到审慎谨慎的状态,而庭审直播将法官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即使秉持善良、公正意识下的话语都容易被剪辑解读。像广东省高院女法官“三次打断律师发言”的话语中,尚且不论女法官之言行失妥之处,就律师所述“这是个人命关天的案子,上午审不完下午可以继续,下午审不完可以改天再审”。这是来自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律师所言,连律师都不理解法官的难易之处,庭审是一个接踵一个,谈何下午继续。在高压高频率状态下的法官,能够在每一个当事人面前永远保持镇定自若?能保证每一句话没有任何歧义?如果不能保证,那么将每一个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带来的负面效益可能更大,也会被有心人利用庭审视频黑化法官。三是约束机制不健全,庭审直播要求不能有效传递到每位法官,使其成为无关紧要的“看客”而非重要主体。
(二)当事人庭审契合困境
1.当事人参审能力制约
庭审是涵盖规则、模式、礼仪等诸多内容的实战性庭审。但在乡土社会国情背景下,基层民众法律素养天然不足、法律信仰有待提高,民众对庭审规则知之甚少,参审能力普遍较低,与庭审契合能力普遍低下,庭审质效受根源性制约,无法提升,庭审直播就达不到很好的司法效果。
2.地方语言制约
中国地广人密,方言甚多,在当前好大一部分农村民众甚至不会讲普通话,只能用方言进行交流。导致在中基层法院,好大一部分案件庭审是用地方方言进行,而法官也对地方方言熟悉,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起来更为顺畅。而庭审直播将地方方言进行的庭审放诸全国范围可看,达不到庭审直播宣传的效果,还容易产生歧义。而统一使用普通话,对农村居民来说更是纸上谈兵,无所适从,亦无法达到。
3.当事人庭审直播意识制约
在广大农村,法治意识还不够健全,在传统观念中认为,打官司都不是好事,来法院都是丢人的事。所以当事人在潜意识中对自己来法院打官司都不希望有人知道,不愿意参与诉讼被全社会围观,不愿个人私事与信息在网上传播;同时,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也让他们难以承受其重。以致当事人对庭审直播本就持反对态度,如果能够要求不进行庭审直播,都会要求不进行庭审直播;即使同意,更多是屈服于法官的劝说,担心不同意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后果。
(三)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交叉冲突
隐私权最初是作为一个民法学概念提出来的,后来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庭审网络直播中,存在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这两种公权利与当事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知情权作为一种积极的权利,权利主体要求尽可能多地了解客体的各种信息。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监督权是知情权的自然延伸。没有公开则无从知情,没有知情则无从监督,没有监督则难有公正。因此,越要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运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越需要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与程度。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防御的权利,其主体尽力防范个人秘密不被外界探悉。因此,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所要求的“公开”与个人隐私权所依赖的“秘密”出现对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他们的个人资料以及在法庭陈述的内容都有可能涉及本人或他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网络庭审直播却把他们的一切涉案信息都暴露在公众面前。同时,由于网络视频与网络人肉搜索的巨大破坏力相连结,汹涌的网络舆论对当事人及其家属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庭审网络直播相当于一场变相的公审大会,使其原本可以不为人知的负面形象遭到不必要的放大。况且,一审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并判决被告人有罪,如果该案经过二审、再审最终认定一审判决错误,那一审法院对拟定“事实”的直播无疑侵害了被告人的权利。“网络庭审直播即提供了一个途径,让民众能够享有知情权并对司法裁判进行监督。然而,民众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参与,却可能与另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隐私权相冲突。”因此,庭审网络直播使法院面临一个二难境地:为实现司法公开而将当事人参与诉讼等个人隐私传播于网络上;为保护当事人权利而限制或取消庭审网络直播。国家公权和个人私权的关系交叉保护,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当事人隐私权的关系交叉保护边界不明,一味夸大庭审直播的作用,不加以限制和规范的司法公开必然会侵害个人的权利。
(四)新兴媒体的异军突起与管理缺失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在线聊天、论坛BBS、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异军突起。由于这种传播融合了大众传播(单向)和人际传播(双向)的信息传播特征,在总体上形成一种散布型网状传播结构。由于这种传播结构中的任何一个网结都既是信息接收点,又是信息发布平台,因此,具有了极强的传播能力。这种新兴媒介在极大地方便了公众信息沟通的同时,在一些社会热点的交流中也极易形成话语联盟,从而削弱了官方话语权,影响了社会公众信息掌握的正确性,负面情绪的表达与扩散,更阻碍了社会公众的理性思考,极大的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的人恶意对庭审直播内容进行剪辑配图,进而博取网民的支持,形成“恶意剪辑—社会关注—公众热议—舆论压力”,最终造成黑化法官和法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法官当庭逼被告人认罪”一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三、探索进路:庭审直播在基层法院的前进路径
司法公开的意义自不待言,司法公开的成绩亦是有目共睹,但公开“热”的背后也需要我们的“冷”思考,庭审直播存在的问题自然应当引起关注,潜在的隐患则更应该防患于未然。只有恰如其分的庭审直播,才能发挥庭审直播最佳的价值。
(一)类型边界:明确厘清直播类型
庭审直播范围的不明确和模糊性造成了庭审直播运行操作中诸多不便和弊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2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分别对审判公开案件和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做了概括性规定。概括式规定,可操作性大,对适宜不适宜庭审直播,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给规范庭审直播的范围带来一定困境。笔者认为规制庭审直播范围的核心是要把握和结合案件类型与性质,由此可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1.根据案件的性质界定庭审直播的范围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信息的案件绝对不公开审理的应当禁止庭审直播。对于某些社会影响特别重大、公众观众特别广泛的案件一定要进行庭审直播,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因为这类案件不仅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权益也可能对社会和民众产生影响的案件一定要公开庭审直播。
2.根据案件的类型界定庭审直播的范围
民事案件的直播适用范围: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而产生的纷争。因此网络庭审直播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见。对于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应当不予庭审直播。据此,选择进行民事案件庭审直播,首先应充分考虑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严禁播放含有传授犯罪手段及有伤风化情节的庭审内容。
刑事案件的直播适用范围: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侦查与公诉程序,且贯穿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其所涉及的控辩双方主体力量并不平衡。一是要注重被告人的直播申请权和异议权,直播范围不能仅限于法院直接决定和检察院建议;二是针对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如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阶段都不应进行庭审直播,这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一种保护,也是他们回归社会基础。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则上应不进行庭审直播。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平等主体对立不同,其被告一方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诉讼的争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方相对而言则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双方力量也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其次,行政案件的庭审直播对于政府公信力有重大影响,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公众面前被法院否定时,其今后的执行力无疑会受到影响;同时,具体行政行为附带的法律规范的审查状况如果被直播,法律的权威会受到质疑,影响其规范作用。
3.根据实践需要界定庭审直播的范围
在理论上讲,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直播,但实际上我国司法案件众多,司法资源有限,在庭审直播数量、要求、能力都还不匹配的情况下,可根据社会影响大小、案情复杂程度、诉讼争议大小等对案件进行分级观看直播。对具有普法价值的案件应当直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有选择性地直播;对于某些案情特别简单、程序特别简便的案件,可选择不直播。
(二)启动边界:明确启动直播主体
1.法院决定直播
庭审直播的决定权应该属于法院,在未经法院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电视台或互联网站等媒体都不得自行对法庭审判进行直播。身为司法权监督主体的检察院对于直播的启动应享有监督权。在出现一方当事人强烈要求直播,而另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不要直播的情况下,法院应对是否直播做出决定。
2.直播申请制度
第一,依媒体或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网络庭审直播,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法院主动启动的法庭直播难免有“作秀”之嫌,也容易导致先定后审或将庭审搞成“样板戏”,所以意义不大。第二,赋予当事人庭审直播的否决权。这是对当事人主体性地位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人权需求的保障。同时,针对刑事案件法庭还应当考虑和征求被害人的意见。
(三)搭建平台:建立完善直播制度
1.直播公告机制
由于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公告渠道、范围及内容不尽熟悉,必须研究建立符合公众了解信息规律的公告机制,事先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检察官,以充分保障检察院的直播建议与审查权。网络庭审中信息的预告发布主要是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等形式,确定一个官方作准的公布平台,且对更新频率进行一定的规定,确保消息来源的一致性,提高可信度。
2.直播救济制度
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当事人意愿与法院冲突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直播持不同态度时,法院的程序性裁判可能并不能使当事人接受。此时,应赋予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权。
3.直播保护制度
对特殊人员的处理,如出庭的证人(还涉及一个问题,即庭审直播与否是否需要征求出庭证人的同意)、出庭的侦查人员等,涉及他们的画面和音频进行特殊处理的规定,以保护他们的隐私,保障其人身安全,也是公民如实作证义务享有的权利内涵。
4.直播技术支撑
规范直播媒体的行为,庭审直播只能如实反映庭审现场发生的事件,对公开的庭审直播视频应不允许转发,不允许剪辑或修改,不能添加自己的引导性评论,禁止采用具有倾向性的语言和报道方式等进行转发。庭审直播是否允许的网友评论,以及这些评论应当符合的要求,和违反法律的后果都需要完善。
(四)保证质量:拓展提升直播效果
1.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法官要努力锤炼司法本领,锻造过硬司法能力。”要想轻松驾驭庭审,必先提高个人的司法能力。这种能力,正如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副院长薛峰在其《法治思维下的司法能力的思考》一文所讲的,具体表现在“敏锐的洞察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能力”等四个方面,并且这四种能力密切联系、缺一不可。洞察力能够保证及时准确认识和把握案件的实质和可能引发的问题,为综合运用法律审理案件打下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将各种司法行为统一提高到了宪法精神的高度,保证了在法律的框架内,在充分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权利的情况下,依法、高效审判。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满足了社会对司法的基本需求,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能力是润滑剂和增强剂。前三个能力不强时,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能力可以有效降低对司法的负面影响。前三个能力强时,它又可以呈几何形地彰显司法的正面效应。当然,如果这个能力弱,也会减弱法律的一般预防功能,让外界对司法形象留有许多想象的空间。
2.加强法官庭审技巧
常言道,“做事没技巧,吃力不讨好。”同样,法官掌握一些庭审技巧,也是必须的。从本人从事的几年民事庭审工作经历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搞好庭审工作:一、维持法庭的有序秩序,要注重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庭审的秩序与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看似不相关,但实际是密切不可分的。有些庭审,出现当事人在法庭上吵闹情况,往往却是法官主持庭审的不作为或不当行为引起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进入审判庭前,法官要检查一下着装是否规范,仪表是否整洁,入座后要身体要端正不斜歪,精力要集中不涣散,给人一种不言而威的初步形象。在宣布开庭前,独任审判员或审判长就要宣布法庭纪律以及违反、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让当事人知其不可违、不敢违,同时针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情况,提醒在场人必须听从法官的指挥,遵守法庭的纪律,如旁听人员有意见发表,则在休庭后再与法官沟通,给人感受到一种威严而不失人性的感觉。庭审调查中,如当事人语言表述能力差,不得要领,法官可以进行归纳,并征得其同意;如果当事人重复表达,则可以告知其意见已经表达,并且书记员已记录在案,不必再重复。这个过程,法官必须拿捏好分寸,既要尊重当事人的发言权,使其表述完毕清楚,也要避免代替当事人说话,使对方当事人认为不公,而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同时,当事人或证人陈述时,责成其签署诚信保证书也很重要,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法律效果。二、庭前要认真准备,庭上才能游刃有余。庭审工作是否能够游刃有余,庭前的准备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法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首先是审查诉讼材料、是否需要调取证据、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当事人是否申请诉讼保全等等;其次是案情的研究、争议焦点的归纳、开庭提纲的拟制、法庭调查重点的确定等,这些都是法官开庭前必须做的功课,才能避免庭上漫无目的的调查,避免手足无措的应付,这样既达到了庭审应有的审判效果,也树立了法官在当事人心中的司法形象。三、庭上要注意语言规范得体,快慢适中有感染力。法庭好比一个舞台,法官的语言素质的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人民法官的形象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的庭审语言是特殊的,它具有“服从性”、“地域性”、“法律性”和“对话性”等特点,“服从性”是指法官语言要服从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要让他们听得懂,包括必要时提供翻译;“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法律性”要求法官庭审要说“法言法语”;“对话性”要求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庭审语言的特殊性,一是要求法官庭审时语言合法,首先要注意言辞顺序,在庭审哪个阶段,就说哪个阶段的话;其次要注意言辞不能违背法律,例如法官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传律师”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再次要注意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二是要求法官庭审语调要平稳,讲话时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以中音、平直调、中等语速、连续性为主,这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审判法官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当前,有些法官开庭,或声音小,中气显得不足;或方言重,或不分场所的普通话,当事人听不懂;或逻辑性差,当事人弄不明白、书记员无法记录等等,这是庭审语言运用还不成熟的表现,需要加强学习。总之,法官要学会运用艺术的语言,用法官特有的“气场”控制庭审的“现场”,引导庭审有序开展。
四、结语
司法公开的意义自不待言,司法公开的成绩亦是有目共睹,但司法公开逐渐迈向实质公开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公开“热”的背后也需要我们的“冷”思考,存在的问题自然应当引起关注,潜在的隐患则更应该防患于未然。现代社会围绕着的舆论监督、公民知情权、监督司法与法官独立审判之间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庭审直播恰恰是处于这种争议的缝隙之中。我们只有正视庭审直播的负面效应,规范庭审直播的行为,界定好庭审直播的范围,平衡好个人隐私与司法公开的度,才能更好促进法官公正司法
(作者:刘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