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6)粤1403民初440号
立案日期:2016年03月15日
案 由:离婚(涉台)
原 告:王新芳
被 告:陈启明
主审法官:刘伟梅
合议庭成员:曾俊、陪审员古盖立
书 记 员:叶晓
开庭时间:2016年05月05日09时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