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港币案,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明知邓某(已判刑)往返澳门从事非法兑换港币行业,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邓某接收兑换港币的资金并协助邓某取款兑换港币。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潘某为获利与邓某合作开展非法兑换港币业务,由邓某提供客源,潘某使用自己名下的9张银行卡以及陈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在中山、珠海的银行取出现金人民币后到珠海关口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并携带现金港币入境澳门与客户进行兑换,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客户或邓某转入的兑换港币的人民币金额,每兑换10000元港币赚取约人民币40元的利润。经统计潘某名下用于非法兑换港币时使用的9张银行卡共收取非法兑换港币金额1900余万元,获利约8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部分,在国家规定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这种行为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还可能沦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转移赃款的途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没有捷径,切莫因小利酿成大祸。
来源:掌上梅州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