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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不可为而为?真刑!
发布时间:[2025-09-25]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43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2023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某网吧认识了一名自称为“东哥”的陌生男子。同年8月至9月,为获利陈某在明知“东哥”让其运载的茅台酒系用不正当来源资金购买的情况下,仍三次从广州市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汽车到梅州市、东莞市运载货值共计72.1万元的茅台酒,其中,货值26.6万元的茅台酒未实际运走。陈某从中获利18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掌上梅州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