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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21]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986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

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任务,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要求,合理界定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范围,规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行使,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管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力运行内在要求,依法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严格落实办案责任,科学界定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构建科学严密的审判责任体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改革原则:1.合理界定各审判组织及其成员的审判权力和审判责任,建立明晰的审判权力和审判责任清单;2.科学设置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确保审判权在有效监督下依法公正高效行使;3.严格错案责任追究,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统一,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一)审判权的行使

审判权依法由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量的一定比例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审核签发本人未直接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审判组织模式及权责设置

1.审判组织模式。本院保留现有审判庭机构的设置。设立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单元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按照“1名审判长+2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的基本结构配置人员。独任审理案件时,按照“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基本结构配置人员,由主审法官独任审理。立案部门按照各审判庭的分工,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原则确定承办法官及合议庭。

人民法庭审判组织模式的设置及内部运行机制按照省院有关文件执行。

2.独任庭审理案件流程及独任法官职权独任法官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主持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由于案件具体情况,独任审理的案件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报请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庭长)决定。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独立承担办案责任。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要报审判长、庭长阅知、掌握。审判长、庭长可以随时抽查、调阅裁判文书。

3.合议制审理案件流程和合议庭职权。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负责主持或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交合议庭评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庭审提纲;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制作审理报告,向审委会汇报案件及制作裁判文书等工作。

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评议;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签发非本人承办案件裁判文书时,仅对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合议庭决议的情形承担责任。

(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责

1.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协助法官草拟调解文书;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措施;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草拟裁判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2.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如下职责: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核实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各项岗位职责。

三、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参照第一批试点法院分别建立由刑事、民事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独任庭或者合议庭遇下列情形下,应当书面报告庭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1)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合议庭不能形成决议的;(2)运用证据规则方面存在疑难问题,严重影响事实查明,合议庭不能形成决议的;(3)合议庭评议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裁判标准明显不统一的;(4)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矛盾激化,以及当事人投诉意见激烈的督办案件。

专业法官会议按审判业务类别设置。由各审判领域的法官组成,由庭长召集和主持。主管副院长认为必要时,有权召集并主持专业法官会议。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的案件,讨论意见供合议庭或独任庭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四、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一)明确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审判执行态势分析报告、各类审判重点难点专题报告工作机制。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仅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合议庭对法律适用有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决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先行过滤机制。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庭长、主管院领导先行审查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范围,并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则。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将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提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合议庭或独任庭提交的审理报告应当归纳关于案件法律适用的不同意见,并阐述相应的理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阅读审理报告,了解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事实问题的意见和对法律问题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调阅庭审视频或者查阅案卷。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和表决。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议题或者讨论案件,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理由应当反映在裁判文书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主管院领导签发,签发裁判文书的院领导仅对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审判委员会决议的情形承担责任。

五、审判权的管理与监督

(一)健全案件质量评价机制

1.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

2.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院庭领导管理监督

1.院长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判管理及协调重大审判活动中的组织工作;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事项的审批职责;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现可能存在错误需要再审的,指令相关业务庭审查;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2.庭长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内部成员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优化内部流转程序,提升审判质量的各项措施;负责调整个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但应提交书面意见给立案部门重新排案;处理独任庭、合议庭审判活动中的有关程序性事项;召集并主持专业法官会议;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审核把关,或者授权审判长审核把关。落实院长、副院长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事务。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①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②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③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④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的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卷宗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三)建立良性的审级关系

1.建立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登记制度。对于上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本院个案审理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规范案件请示范围。本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及有特别规定的案件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

(四)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1.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严格按照规定实现审判流程、审判信息及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加大力度建设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把形成裁判的全过程展现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面前,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2.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政法委、检察、当事人、律师和群众的监督,畅通代表、委员和群众反映意见渠道。院长对有关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诉讼参与人、其他公民、本院干警有批评、建议的案件,可以根据这些意见召集相关审判团队听取汇报工作,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

3.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吸收当事人、代理律师和公众代表对法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六、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违法审判责任的界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审判组织及其成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当事人及其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二)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审判责任的归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审判组织及其成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的责任。

1.独任审判的案件,构成违法审判的,由独任法官承担责任。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构成违法审判的,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的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比例。承办法官故意隐瞒证据、情节的,由承办法官承担责任,其他成员不承担责任。

2.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导致决定错误,由该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3、合议庭故意隐瞒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不承担责任。

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5.院长、庭长、审判长及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正当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6.审判辅助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职责权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四)违法审判责任的发现及追究

1.本院立案庭对下列两类案件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案件统一编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案号,移送审判监督部门进行核查: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判监督部门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核查,初步认定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提交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本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3.本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4.本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并层报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省法官惩戒委员会依程序查明事实后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5.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

(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交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交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五)免责条款

建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下列情形不得作为错案追究法官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刑事案件出现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7.非因法官的原因无法准确判断证据、查明事实的;

8.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七、法官履职保障

1.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2.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形象。

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本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4.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妨碍诉讼活动或者严重蔑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依法及时惩戒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规定

1.立案、执行工作,属于审判权性质的审判行为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属于非审判权性质的工作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相关规定运行。

2.本方案所涉有关审判权运行的特别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或最高法院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试点工作基本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在全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讨论”活动,广泛听取和收集全体干警的意见建议。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院司改领导小组与司改办工作人员前往已先行试点的法院(如佛山、深圳、茂名、汕头等法院)考察学习,拓宽司改思路。在省高院、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职权范围制定审判权运行试点实施方案,经广泛征求全院干警意见建议后,报有关上级审定审批。(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试点启动阶段。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省委批准的方案精神和本地实施方案具体规定,建立完善各项试点改革配套制度,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完成时间按省高院、市中院规定)

(三)试点实施、总结、完成阶段。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实施,并认真分析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总结,建立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完成时间按省高院、市中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