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司法改革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21]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731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推动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根据《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广东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要始终在省委、省高院、市中院、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党对法院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二)依法推进改革。根据中央、省委“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试点应在现有法律和文件基础上,在现行干部人事制度范围内,在中央、省委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下开展。

(三)体现职业特点。坚持遵循司法审判规律,根据法院工作人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实行分类分级。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实行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职业特性,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五)积极稳妥实施。要通盘考虑,整体推进,注重配套,充分利用好司改过渡期,稳慎操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试点内容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1、人员分类及职责

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1)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2)审判辅助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协助法官进行调解,以及协助法官草拟法律文书,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工作,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等职责。

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书记员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核实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警察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执行死刑,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提出咨询意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3)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全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2、实行职务序列管理

(1)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职务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中组部、最高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警官、警员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法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职数(在国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相关规定出台前,仍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职务序列,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前,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3)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职务序列和职数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晋升有关规定》以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健全法院人员有序交流制度

(1)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各类人员一般在各自序列内交流,也可以跨序列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可选任为法官。法官也可以通过调整、竞争性选拔等方式转任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2)法官交流到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其他机关、单位的综合管理类岗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认行政级别。

(二)实行员额制

根据《广东省司法体系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确定的标准,结合现有机构、编制、法官人数及相对固定专业合议庭数等,考虑本院各项工作的顺畅运转以及确保不降低司法能力。通过改革,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形成合理比例,积极主动采取多种措施逐步调整法官员额制比例,确保过渡期满后,试点法院达到省法院核定的法官员额比例标准。

(三)按照省高院、市中院的统一部署,根据本院的员额情况,分期分批选任员额法官。

(四)改革后不再继续担任法官的人员的安置。

改革后不能过渡到法官岗位的人员,相应待遇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再继续担任法官的人员的安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转任与原职务层次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但仍享有遴选为法官的优先权。

三、实施办法

(一)前期准备。全面摸清人员编制、年龄结构、学历层次等基本情况,收集各庭室的近三年的办案数量,测算各类人员的年均工作量,进一步优化人员比例,科学设定员额调整办法。

(二)宣传引导。对内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改革导向,把上级文件的精神和内容宣传到位、理解到位、贯彻到位,充分保障广大干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引导干警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迎接司法改革的到来。

(三)动员部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积极做好动员部署,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各类人员平稳过渡。

(四)套改调整。要根据中央及省委司法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各项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实施各类人员分类管理。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各类人员比例,不断完善对各类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院人员管理体系。

(五)总结完善。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法院、市委、市中院和区委的领导下进行。本院成立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部门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实现机构、人员的顺畅运转,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改革涉及到的部门都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落实工作责任,积极配合推进改革。

(二)周密部署实施。试点工作情况复杂、任务重、时间紧,要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精心组织。要加强与省高院、市中院和区有关单位的沟通,争取支持。同时要做实做细思想工作,争取干警对试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保持队伍的稳定。

(三)按时保质完成。司法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内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改革导向。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方案逐一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试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