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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21]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012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关于我院司法改革的各项试点任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严格规范,稳妥有序,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它配套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必须坚持在省委、省高院、市委、市中院和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改革措施和步骤要按照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实施。

2.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的改革文件精神。各项试点措施应在现有法律和文件的基础上,在中央、省委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下开展。改革不得违反任何禁止性规定。

3.坚持实事求是。各项改革措施要尊重司法规律,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要立足梅县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考虑本院现有人员的现状,探索出既有地域代表性,又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4.改革步骤要平稳有序推进。根据省委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及本院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改革过渡期,各项改革措施必须稳慎操作,逐年逐步逐期调整各类人员员额比例,保持干部队伍及各项工作的平稳过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试点任务

改革试点从2016年1月开始启动,在改革过渡期内,要完成4项司法改革试点任务: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一)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

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内在要求,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一致,配置监督到位、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严格错案追究责任。

1.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1)审判权的行使

审判权依法由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量的一定比例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审核签发本人未直接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2)审判组织模式及权责设置

①审判组织模式。本院保留现有审判庭机构的设置。设立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单元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按照“1名审判长+2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的基本结构配置人员。独任审理案件时,按照“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基本结构配置人员,由主审法官独任审理。

人民法庭审判组织模式的设置及内部运行机制按照省院有关文件执行。

②独任庭审理案件流程及独任法官职权。独任法官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主持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③合议制审理案件流程和合议庭职权。立案部门按照各审判庭的分工,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原则确定承办法官及合议庭。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2.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参照第一批试点法院分别建立由刑事、民事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 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独任庭或者合议庭遇下列情形下,应当书面报告庭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①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合议庭不能形成决议的;②运用证据规则方面存在疑难问题,严重影响事实查明,合议庭不能形成决议的;③合议庭评议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裁判标准明显不统一的;④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矛盾激化,以及当事人投诉意见激烈的督办案件。

专业法官会议按审判业务类别设置。由各审判领域的法官组成,由庭长召集和主持。主管副院长认为必要时,有权召集并主持专业法官会议。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的案件,讨论意见供合议庭或独任庭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3.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1)明确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审判执行态势分析报告、各类审判重点难点专题报告工作机制。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仅包括: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②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③合议庭对法律适用有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决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先行过滤机制。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庭长、主管院领导先行审查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范围,并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

(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则。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将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提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4.审判权的管理与监督

(1)健全案件质量评价机制

①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

②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2)规范院庭领导管理监督

①院、庭长的案中监督权。落实权力应当稳妥过渡,在过渡期内保留院、庭长的部分案中监督权,院长、庭长实施案中监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监督必须正面、公开、透明,必须全程书面留痕。

②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法定审判监督权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行使。

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司法活动进行流程再造,做到全程实时、动态监控。

    ③完善审判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定审判工作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机制对公正司法的研判与导向作用。建立干扰办案登记通报、问责机制。

(3)建立良性的审级关系

①建立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登记制度。对于上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本院个案审理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②规范案件请示范围。本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及有特别规定的案件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

(4)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①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严格按照规定实现审判流程、审判信息及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加大力度建设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把形成裁判的全过程展现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面前,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②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政法委、检察、当事人、律师和群众的监督,畅通代表、委员和群众反映意见渠道。院长对有关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诉讼参与人、其他公民、本院干警有批评、建议的案件,可以根据这些意见召集相关审判团队听取汇报工作,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

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吸收当事人、代理律师和公众代表对法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5.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1)违法审判责任的界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审判组织及其成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当事人及其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2)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规定存在六种情况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3)违法审判责任的归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审判组织及其成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的责任。

独任审判的案件,构成违法审判的,由独任法官承担责任。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构成违法审判的,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的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比例。承办法官故意隐瞒证据、情节的,由承办法官承担责任,其他成员不承担责任。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导致决定错误,由该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故意隐瞒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院长、庭长、审判长及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正当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审判辅助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职责权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1.人员分类管理

(1)人员分类。遵循司法规律,对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管理,明确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

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负责法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2)改革三类人员比例配置。根据《广东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在过渡期内采取多种方式逐步调整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比例,确保过渡期满后达到省法院核定的法官员额比例标准:法官占39%、审判辅助人员占46%、司法行政人员占15%。

(3)三类人员实行职务系列管理。根据《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广东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法官实行单独系列管理,法官职务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中组部、最高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判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设立等级制度,探索法官助理单独序列管理。书记员设立等级制度,探索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警官、警员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法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职数。

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和职数,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晋升有关规定》以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健全法院人员有序交流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一般在各自序列内交流,也可以跨序列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可选任为法官。法官也可以通过调整、竞争性选拔等方式转任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法官交流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到其他机关、单位的综合管理类岗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认行政级别。

2. 实行员额制

合理分配法官员额。根据改革后审判权运行模式,结合各审判业务庭内专业合议庭数、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因素,合理配置法官员额。充分利用改革过渡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调整至省法院核定的员额比例。改革后不再继续担任法官的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转任与原职务层次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享受相应待遇,并享有遴选为法官的优先权。

三、工作进度及分工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开展调研,针对各项试点任务进行专门研讨。加强司改经验的借鉴交流,有条件的情况下前往省内己先行探索的深圳、佛山、茂名、汕头等法院考察学习。全面摸清人员编制、年龄结构、学历层次等基本情况,收集各庭的近三年的办案数量、法官年均工作量,进一步优化人员比例,科学设定员额调整办法。此项由本院司改办具体负责。(己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结合本地和本院实际,制定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本院各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院党组的讨论通过后上报审批。各项方案的起草由本院司改办牵头落实。(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上报)

(三)全面动员部署。领受司法改革任务后迅速组织干警学习,吃深吃透中央、省委、省法院各项方案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召开动员会,统一改革思想,凝集改革共识,快速有效地铺开试点工作。牵头部门:政工科。(已于2016年2月前完成)

(四)积极稳妥组织实施。按照省委方案及市中院和本院的实施方案,做好首批员额法官的选任,确定各合议庭及人员配置。然后,按照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进行分案、排案、案件审理、文书签发等,审判管理权及监督权的行使一同运作。(完成时间按省高院、市中院规定)

(五)总结试点经验。各项试点工作边试边检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各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报本院研究室。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由院司改办负责协调,试点经验总结报告由研究室负责起草报上级法院。(2016年6月底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法院、市委、市中院和区委的领导下进行。本院成立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部门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实现机构、人员的顺畅运转,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改革涉及到的部门都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落实工作责任,积极配合推进改革。

(二)周密部署实施。试点工作情况复杂、任务重、时间紧,要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精心组织。要加强与省高院、市中院和区有关单位的沟通,争取支持。同时要做实做细思想工作,争取干警对试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保持队伍的稳定。

(三)按时保质完成。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方案逐一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试点任务。对试点工作的工作进度、工作亮点、工作成效和存在困难要及时总结上报。

(四)严肃纪律。司法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内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改革导向;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试点工作的相关事项,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