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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法院提醒您:请保护好个人信息,小心被坏人“盯上”!
发布时间:[2023-05-18]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75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你知道你的个人信息都去哪里了吗?梅县区法院日前公布一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以期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

 

案例一:盗用驾驶证信息办理违章罚分

余某以每份200元的价格向肖某(另案处理)购买驾驶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驾驶证预留手机号码和银行卡。余某通过网上“中介”,以每份250元价格修改上述电话号码,并购买修改后的电话号码相对应的电话卡。后余某以100元盗扣1分的价格对外办理交通违章业务,使用姚某等115人的驾驶证相关信息盗扣驾驶证分数共计1438分,同时购买对应银行卡缴纳交通违章罚款,违章得款143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出资购买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盗扣他人驾驶证分值,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余某使用驾驶证人员对应的银行卡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32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判处总和刑期六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案例二:出售购房业主信息从中牟利

被告人杨某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业主信息14753条,将3600条出售给被告人曾某军,违法所得3250元。杨某辞职后,自营房地产中介业务,将违规获得的14753条业主信息供自家公司使用。被告人曾某军将购得的3600条业主信息出售给丘某,违法所得5700元。被告人曾某欣以1500元的价格从丘某处购得1500户业主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7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曾某军、曾某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三:利用开卡业务恶意注册出售“黑卡”

被告人周某飞与周某、王某(均已判刑)共同出资成立工作室,雇请李某等人(均已判刑)负责写卡等工作,除经营正常的开电话卡业务外,在为他人办卡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将收集到的身份信息写入其他空白电话卡,变成能够正常使用的电话卡(即黑卡),以40-1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周某飞以每张65元的价格卖出黑卡380张,违法所得24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飞伙同他人成立工作室,雇请他人协助将注册办理电话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擅自注册新的电话号码卡,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案例四:免费派送苹果手机?盗你微信号!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先后招揽被告人范某、严某等人,通过QQ群发布免费派送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取网友的微信号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并将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更改,重新绑定,以此方式将骗取他人的微信号出售牟利。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黄某、谢某等亦通过该方式骗取他人微信号出售牟利。2021年4月,王某与陈某建立合作关系,将骗取来的微信号每个以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罗某,罗某收购微信号后,加价转卖给他人,违法所得约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七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源:掌上梅州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