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虽方便忽略风险恐蚀财
时间:2017-7-7 来源:南方法治报
黄义涛 郑梦丽 陈琳
如今,手机微信支付已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微信支付功能在给我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近期,梅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不少利用微信支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微信变“危信”,危害不容小觑,大家在使用微信支付时也不能忽略对资金风险的防范。
案例 1
“马大哈”机主丢手机被转走1万元
2016年11月5日,张某到梅州市梅县区某酒店保健房洗脚时,在沙发上拾得一部手机,但是张某并没有将手机交给工作人员,而是偷偷将手机放进自己口袋里带走了。
张某回到住房后赶紧拿出拾得的手机翻看,发现该手机不仅没有设定密码锁屏,而且手机相册里还刚好储存有机主宗某的身份证和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照片,张某窃喜不已。
于是,张某立即登录宗某的微信,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支付密码找回功能,按照系统提示输入宗某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码,从腾讯后台系统骗取到宗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后,张某重新设置了一个支付密码。然后,张某就将宗某银行卡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微信钱包中,共1万元。
当宗某返回保健房寻找手机时,工作人员说没有看到,宗某就决定去买部新手机。不料,宗某刷卡时却发现银行卡没钱了,去银行查询后才得知自己的卡被人盗刷了1万元。身份证、银行卡都在自己身上,密码也没人知道,微信里的钱却被转走了,宗某怀疑和自己丢失的手机有关,于是赶紧报警处理。
11月8日,宗某又通过腾讯客户端查询得知,钱被转到了张某微信绑定的银行账号里,宗某便加了张某为微信好友,然后要求张某还钱。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7000元后,就将宗某拉入黑名单,拒绝再与宗某联系,并且将拾得的手机丢弃。案发后,张某的家属偿还了4000元给宗某,包含手机的损失,取得了宗某的谅解。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 2
向小姑手机植入木马病毒盗取钱财
近日,梅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对手机应用不甚了解的张女士在请自家侄婿帮其安装完某外卖软件后,多次收到银行的转账短信提示,不明原因的张女士遂向公安报案,谁知自家的侄婿竟是罪魁祸首。
2017年2月某天,张女士想在手机中下载某外卖软件,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了侄女的丈夫陈某。而陈某那段时间正缺钱,在利益驱动下,陈某从网上买到木马病毒编码,利用帮助小姑张女士安装手机软件的机会,在其手机中植入木马病毒,使得自己的手机与张女士的手机连接,能用自己的手机远程控制张女士的手机。软件安装成功后,陈某通过自己的手机查看到张女士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并在随后的3天内,先后16次通过微信转账、面对面转账的方式,从张女士手机微信转账共计11788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内,然后通过微信零钱提现的方式,将钱提现至其妻的银行账户内。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归还了被害人张女士11788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追回赃款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
支付软件绑定的银行卡别存大量现金
市民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等存有个人信息的照片放在手机相册里,同时,聊天记录里有关个人信息的照片和内容也应及时清除。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绑定的银行卡尽量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当手机丢失后,应立即报失作废原手机SIM卡,防止犯罪嫌疑人接收到手机验证码;修改微信、QQ等软件的登录密码,及时联系相应支付软件的客服,冻结账号并修改密码。此外,手机一定要上密码锁,以及关闭短信直接在锁屏页显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