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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两概念险些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6-09-28]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856

公司因正当理由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付赔偿金,但要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6年9月17日  来源: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林晓萍 通讯员黄义涛 郑梦丽)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决定解散,未与员工协商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陈某等13名员工据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却未得到支持,继而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日前,在梅县区法院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答疑解惑下,陈某等人提出了撤诉申请。

陈某等人原是梅州市某电力线材公司的员工。201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工、停产。2016年3月29日,该公司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请员工于2016年4月10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4月25日,该公司又向员工发出《关于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的通知》,告知各员工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后终止,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5月13日,因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陈某等人向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473240元及补缴社保。6月30日,仲裁裁决公司向陈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共245601元,驳回陈某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7月19日,陈某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梅县区法院起诉。

后来法官发现,原来问题的症结在于陈某等人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产生了误解,误以为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赔偿金。9月2日,经过法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为陈某等人解开了疑惑,陈某等13人才撤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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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而赔偿金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法定赔偿金适用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该案中,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解散,有正当理由要终止与雇员的合同,这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所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