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登记的美术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美术作品的一切侵权行为,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严厉打击被告的剽窃行为。
2006年4月原告创作完成涉案美术作品,并进行登记,同时以该美术作品图案形象注册商标,广泛用于某医药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被告系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2015年4月起被告在其网络店铺所售多款与原告相同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该图案形象,并于2023年8月对该图案进行登记,导致原、被告持有不同作品登记机关颁发的同一美术作品登记证书。2025年1月,被告以其系涉案美术作品的真实著作权人为由对原告关联网络店铺所售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平台投诉,导致原告关联网络店铺所售商品链接被下架,从而引发纠纷。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作品仅作形式审查,作品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著作权人并非一定与事实相符。法院就原、被告登记的作品细节一一进行比对,结合创作完成时间、设计思路及行业接触可能性等因素,最终确定真实著作权人为原告,被告虽有登记证书但并非真实著作权人。综上,梅县区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高度和审美意义、市场经济价值、被告侵权时长、侵权主观故意性、侵权情节及其投诉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梅县区法院自集中管辖梅州市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以来,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司法新需求,以更高质量的司法实践,守护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
来源:梅州日报
通讯员:李露、马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