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诉讼审判工作,节约诉讼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梅县区法院自2016年7月起,建立小额诉讼审判团队,指派两名法官专门负责审理适用小额诉讼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推进小额诉讼集中化审判。仅7月份,梅县区法院共受理61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58件,结案率95.1%,全部案件均当庭宣判。其中,调撤56件,占比96.6%;判决2件,占比3.4%。梅县区法院在一个月内快速审结58起适用小额诉讼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6年5月20日,被告黄某宏驾驶粤MRQ481号二轮摩托车由梅州市梅县区水车镇行驶至梅州市梅县区梅南镇镇政府路段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碰撞行人罗某香,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及摩托车损坏。原告罗某香受伤后在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产生各项医疗费用13544.53元,被告黄某宏向原告支付了2300元。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罗某香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黄某宏驾驶的粤MRQ481号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保险。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736.47元。
7月6日,梅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该案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联系,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表明利害关系,力促双方调解结案未果。7月18日开庭当天,经过法庭调查、辩论、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没有达成调解。承办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黄某宏赔偿原告罗某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584.5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300元,被告仍应赔偿原告13284.53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12天,承办法官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努力化解矛盾,将情理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未能达成调解的及时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快审快结的优越性,达到了快速定纷止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