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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发布时间:[2014-06-0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029

梅县区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圆满调处刑附民案件获赠锦旗

 

梅县区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圆满调处一件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人方某明的家属领取肇事司机家属自愿赔付的40万元赔偿款时,万分感动,向法院赠送“人民的好公仆”锦旗。

2014115日午夜1时,被告人陈某福驾驶小车匆匆忙忙往家里赶,行驶在梅县区新城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方某明发生碰撞,方某明因伤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福因害怕逃离现场,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这一起交通事故牵涉到两个不幸的家庭。受害人是福建省来梅做工的,是家中唯一有经济收入的顶梁柱,有一妹妹因患癌症仍在汕头医院抢救。被告人也是家里的顶梁柱,其家庭也有诸多不幸,其父亲身患鼻咽癌,弟弟则在2006年因事故坠井身亡,妻子无职业。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没有购买保险。

案件涉及到巨额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审理好这个案件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键在于促使双方均能接受赔偿数额并自愿给付。这在很大程度上考验承办法官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司法能力和水平。轻易下判的后果,被告人无疑是入狱服刑,而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却极有可能无法赔付,成为一张判决白条。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了解双方家庭实际状况后,迎难而上,从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着手调处民事赔偿问题。寻求既可以让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实惠,获得精神上慰藉,又可以使被告人取得受害方的谅解而从轻处罚的解决方案。最初,受害方提出的民事赔偿高达85万多元,然而被告人所驾车辆是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根据被告人家庭的经济状况确实是没有履行能力的。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解疑的同时,建议被告人家属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作出最大限度赔偿。经多次磋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被告人一次性支付40万元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受害方向法院出具谅解书,表明原谅被告人的过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使被告人可以继续照顾家庭,赡养父母。

当受害人家属接过赔偿款时,对法院法官真心实意解决群众疾苦的为民情怀交口称赞,特地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