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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流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624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跨域诉讼服务工作流程(试行)

 

一、跨域立案

    第一条  不具备网上立案能力的当事人选择向我院申请办理跨域立案事务,我院应当进行协助。跨域立案不受地域、审级的限制。但下列起诉或申请不适用跨域立案:

   (一)群体性纠纷;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三)其他暂不适宜跨域立案的案件。

    第二条  跨域立案服务坚持依法、便民、协作、高效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精准、同质服务。

    第三条  我院在诉讼服务大厅开设跨域立案服务窗口,配备所需的硬件设备,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  当事人前来我院要求为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我院是协作法院,应当协助管辖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提供接收、转送起诉材料、送达立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法律释明、诉前调解引导等立案服务。

    (一)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跨域立案条件的,应当核对起诉人身份信息,确认起诉状上的签章,并核对起诉材料及材料清单是否一致;

    2、核对起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将当事人的材料扫描后通过系统发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审查后开具回执;

    4、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管辖法院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当事人根据要求补正材料后,告知管辖法院开具回执;

    5、当事人拒绝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经补正后起诉材料仍不完整的,坚持要求立案的,口头告知风险后收件,并将材料扫描后通过系统发送给管辖法院;

    6、对于不适用跨域立案以及当场可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的起诉,不予办理协助。

    (二)对所接收的起诉材料,应实时登录“全国跨域立案”服务系统,登记立案信息,扫描或者拍照形成电子数据包,从互联网端推送至管辖法院。

    将当事人所提交的起诉状原件、证据材料复印件、《收件回执》及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在3日内转送至管辖法院。

    (三)做好以下查询反馈工作:

    1、管辖法院当场决定立案的,接受管辖法院委托,打印管辖法院《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管辖法院当场作出不予登记立案处理意见的,口头转达当事人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3、管辖法院当场通知补正材料的,告知当事人按照管辖法院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并在当事人补正材料后及时移送管辖法院。当事人拒绝补正或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及时告知管辖法院作出处理意见。

    4、对管辖法院不能当场作出处理意见的起诉,告知当事人等待管辖法院最终审核结果,并为当事人提供管辖法院立案查询服务。

    第五条  当事人在外地法院递交由我院管辖的案件的起诉材料,我院是管辖法院,应当实时接收协作法院转送的起诉材料,尽快作出是否立案判定,并委托协作法院办理立案服务工作。

    (一)收到“全国法院跨域立案”服务系统案件待签收信息提示30分钟内,应登录该服务系统签收,并及时通过该服务系统向协作法院推送《收件回执》,委托协作法院送达当事人。

    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协作法院并在系统中注明理由,并委托协作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补正告知书》。

    (二)做好以下审核办理工作:

    1、对协作法院所推送的起诉电子材料,对是否立案可以当场判定的,当场作出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通过“跨域立案”服务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及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审核结果。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委托协作法院口头告知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

    2、对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通过“跨域立案”服务系统向协作法院进行反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及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审核结果。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委托协作法院口头告知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

    3、对于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事人拒绝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起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坚持起诉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及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审核结果。

    (三)当事人应当现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方式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也可选择由本院加盖公章的电子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打印后直接送达。

    上述送达方式仅适用于现场完成登记立案的当事人。对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的法律文书由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可直接扫码交费,或选择银行网点进行转账汇款,同时也可以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缴费。

    第七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由管辖法院按撤诉处理,并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同时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的,协作法院应当将该申请一并转交管辖法院,是否同意缓、减、免交诉讼费由管辖法院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二、远程视频服务

    第九条  有正当理由,无法到管辖法院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与调解、听证、开庭等活动。

    第十条  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办理远程视频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协作法院提出申请通过远程视频服务系统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该请求转递管辖法院。

    当事人直接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的,由管辖法院就近安排协作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服务系统参加诉讼。

    第十二条  管辖法院同意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服务系统参加诉讼的,应及时将此远程视频服务请求发送给协作法院。

    第十三条  协作法院收到管辖法院的远程视频服务请求后,应按照请求的时间及时做出安排,做好设备调试并将当事人应到地址及具体审判法庭等信息反馈给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管辖法院收到协作法院提供的地址及审判法庭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协作法院负责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在调解、听证或开庭前十五分钟登录远程视频服务平台,确认网络、音频、视频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协作法院在调解、听证或开庭过程中应派员维持法庭秩序,确保当事人服从管辖法院法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举止得体,并为当事人正常参加诉讼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七条  调解、听证或开庭过程中形成的开庭笔录以电子形式交由当事人阅知,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通过电子形式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远程视频服务系统实行同步视频录音录像,由管辖法院刻录光盘附案。

 

三、就近见证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外国以及港澳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可选择前往就近的法院办理见证签署。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管辖法院和协助法院均应认可其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设见证窗口,安排一名专人负责见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见证文书应当编立文号,载明见证法院、见证时间、见证法官并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印章。

    第二十二条  就近办理见证手续的当事人限于自然人。当事人到我院就近办理见证手续,本人应到诉讼服务中心,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场签署委托授权书,并应出示以下材料:

   (一)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返乡证等身份材料的原件;

   (二)委托律师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执业律师;

   (三)拟起诉或应诉的案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法院可以对见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四、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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