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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2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997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21)粤1403执恢22号

被罚款人:余汉强,男,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201150418,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锭子桥。

本院在执行陈崎敏与余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1403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9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汉强应偿还欠款7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20)粤1403执95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直至还清为止),因需要长期履行,该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依照陈崎敏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恢复执行剩余借款48600元。

本案在执行阶段已向被执行人余汉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及未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余汉强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其在2021年6月15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