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海强:
本院受理原告曾媛媛与被告梁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4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海强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7570元给原告曾媛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被告梁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