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梅州铁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天其力润滑油商行与被告梅州铁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403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梅州铁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天其力润滑油商行支付所欠货款90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梅州铁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1403民初1456号
主审法官:张威 电话:0753-2589716
邮寄地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汇款人:古伟强
金额: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