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冯秀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与被告冯秀平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4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秀平应偿还其所持信用卡(信用卡号6259190171000726)项下的透支本金65092.36元、透支利息5182.91元、费用21995.45元,合计92270.72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被告冯秀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