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1403执331号
陈亚波、陈亚芳、熊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古伟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兴、谢志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8)粤140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将坐落于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新贵街和安现代城A区A1栋1406房 [含房产内家私(具体家私详见《房产买卖合约》中家私清单)]予以腾退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古伟荣。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50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33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