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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03执322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997

 

    

 

2018)粤1403执322号

高宁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燕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宁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8)粤14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详见判决书),负担案件受理费173.5元,申请执行费203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32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