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1403执301号
温惠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耐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惠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8)粤14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利息128万元(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20元,申请执行费35365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301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