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1403执299号
陈东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东荣刑事罚金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粤14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缴纳刑事罚金3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29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