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1403执270号
韦烈群: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东博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烈群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粤140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支付剩余购车货款、分期付款利息共51319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03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判决书),负担案件受理费12385元,申请执行费11109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27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