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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03执233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993

 

    

 

2018)粤1403执233号

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彭璇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粤1403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协助将位于梅县程江嘉应西桥开发区国商中心Ⅱ1区1502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2301808号)的不动产登记证办理至彭璇发名下,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申请执行费550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233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