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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03执197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036

 

    

 

2018)粤1403执197号

邓德恩: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小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德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粤140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支付借款人民币3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420元。现因你(单位)住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1403执19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后 10 天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