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曾繁巩诉被告罗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此息按银行同期同类4倍的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二O一五年十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