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伟文:
本院受理原告邹育中诉被告郭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邹育忠请求如下: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6万元,支付从2013年2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以每月1%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止为44820元;支付从2013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为止以每月1%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止为39840元。以上合计:25066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 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畲江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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