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广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力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梅县法畲民初字1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畲江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公告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畲江法庭
承办法官:刘国勇 电话:0753-2481404
当事人:曾力力 13802364718
邮寄样报地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畲江法庭
邮政编码:514000
发票:曾力力
付款人,收件人:梅县区人民法院畲江法庭
汇款方式:银行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