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英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平与被告刘英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