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志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创新、王金祥、梁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张创兴、王金祥、梁烈与被告吴志新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吴志新应返还原告张创兴、王金祥、梁烈因无效买卖合同取得的定金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