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森元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叶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内容如下: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按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4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畲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