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锋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内容如下:1、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的材料款人民币4000元;2、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材料时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4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畲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