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志青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林卓兴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志青应偿还尚欠原告林卓兴的货款1080元及向原告林卓兴支付该款从逾期付款之日起(其中500元从2013年6月13日起,580元从2014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