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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县法畲民初字第11号
发布时间:[2014-04-0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549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李志青:

本院受理原告林卓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内容如下:1、付清欠款1080元;2、支付从2013年开始至起诉时的欠款利息1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473日上午9在本院畲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