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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县法执字第210号
发布时间:[2014-03-17]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051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人 民法 院

   

                       

 2014)梅县法执字第210

 

古伟辉:

本院受理执行的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你应支付借款本金等合共10050元给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自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四年三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