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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法执字第224号
发布时间:[2014-03-17]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743

 

广 东 省 梅 县 人 民 法 院

   

 

2014)梅法执字第224

 

张剑然:

本院执行的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梅法执字第2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借款983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988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O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