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梅法执字第219号
吴国勇:
本院执行的梅县客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梅法执字第2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借款20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4元,合计20504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