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梅县法执字第189号
温志伟:
本院执行的梅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梅法执字第1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借款811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117元,合计8229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