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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县法执字第191号
发布时间:[2014-03-17]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655

 

梅 州 市 梅 县 区 人 民法 院

 

                        

 2014)梅县法执字第191

吴学斌:

本院执行的梅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梅法执字第19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借款7114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967元,合计7211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O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