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钟景强:
本院受理原告曾营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钟景强尚欠原告曾营辉货款人民币5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其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 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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