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东海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朱世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22200元(其中:本金¥15000元、利息¥7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3年7月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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