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凌宏益、赵红招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诉你们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你们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计至2013年5月14日止利息¥14156.20元,2013年5月15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其他被告对你们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3年9月6日下午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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