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2018年年底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出于个人爱好,通过网上购物平台等渠道,用购买、自制、翻新等方法配齐枪支零配件,先后将其原有的二支气枪拆解后重新进行组装,并自制了一支气动枪支,均能成功击发。
2024年7月,公安民警在陈某家中,现场查获枪形物、铅弹、真空压缩机等涉案物品一批,并将陈某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家查获的三支枪形物均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查获的弹形物共171发,均为气枪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枪支弹药极具危险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会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枪支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满足自身好奇心,私自制造、买卖或者持有枪支弹药,触犯法律红线。
来源:羊城派、掌上梅州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