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雇员,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作为雇主,也要对雇员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到底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责任纠纷案。
李某承包了福建省某塑胶网箱改造升级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雇请林某为上述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7月,林某在海边进行木屋搭建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从约2米高的梯子上跌落受伤。林某受伤后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后转至梅州某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双方对医疗费等费用协商未果,林某遂向梅县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李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李某作为雇主,缺乏安全意识,雇佣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林某,且未对林某提供必要的培训及提供相关的安全措施,也未对从事的雇佣活动做到充分的安全作业监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林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林某在海边工作时从2米高左右的地方跌落受伤,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从事工作地点存在较大危险性,应意识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性,但却未尽审慎注意的义务,其对自身跌落存在次要过错,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法院最后判决李某承担70%的责任,林某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羊城派
通讯员:钟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