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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饲养动物应看好,咬伤他人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3-20]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04

邹某与叶某同是梅州市某村的村民。叶某家饲养了四五条狗,没有圈养,邹某前往自家果园劳作时需经过叶某家门口。

2022年8月某天,邹某前往果园时被叶某家的一条黑狗咬伤,需前往当地卫生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邹某认为被叶某家狗咬伤后,不仅给其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耽误其工作,但叶某不肯支付医疗费,邹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叶某支付医疗费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叶某对自家饲养的狗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邹某被其饲养的狗咬伤,且无证据证明该损害是邹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叶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叶某承担邹某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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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羊城派

通讯员钟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