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回收、填埋资质,无能力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污泥的情况下,仍以每车800至1000元的价格接收丘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运载的工业固体废物,并倾倒在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一山场,从中非法获利12.9万元。经鉴定评估,倾倒和填埋的固体废物属于“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了该地的土壤环境,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多次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在山场的两侧山体林地进行取土作业。经鉴定,山场两侧山体被挖林地总面积为20.679亩,林地山体已严重破坏,全部已平整,难以恢复原貌,但未丧失复绿功能。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0.679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赔偿环境损害费用142.47万元,赔偿被毁坏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143.86元,承担被毁坏林地的补植复绿费用12.18万元,并就此次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羊城派、掌上梅州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