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带上渔网、电机、蛇皮袋等工具与钟某龙、钟某兴、钟某锋(均已判刑)来到水库偷鱼。约一个小时后,水库老板杨某、陈某两人开船到该处巡查,发现叶某等人在偷鱼,陈某一手抢渔网,一手拿出手机拍叶某等人抢鱼的证据,叶某见此就将陈某推倒在水中,手机被叶某抢走扔进水库,杨某也被叶某推搡倒地。随后,叶某四人拿着渔网和抢到的约20斤翘嘴鱼一起上车逃离现场。经认定,陈某被抢走扔掉的手机价格为2225.34元。
经查,2020年上半年,叶某伙同他人(均已判刑)共七次到梅县区松口镇一水库,使用渔网捕捞、电机电鱼等方式盗窃水库养殖的罗非鱼、翘嘴鱼等266斤水产品,经鉴定,共价值60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毁灭罪证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掌上梅州、羊城派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