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梅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失火案,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2年10月,被告人梁某在梅县区某山场祭祖中,在燃烧的蜡烛和线香没有熄灭的情况下便离开,燃烧的线香引燃周边的落叶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共165亩,其中林地面积163.6亩。根据林业局出具的复绿方案,过火林地面积采取人工造林,概算投资需18万余元;根据专家意见,受损的163.6亩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额经核算为1.8万余元(梁某已主动缴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防火安全观念淡薄,在野外山林随意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梁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法院主持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梁某就涉案林地如何补种复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按协议约定在相应时间阶段内完成补种复绿,届时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如达不到复绿方案要求,梁某需赔偿相应修复费用。
来源:掌上梅州、梅州日报
通讯员:钟佛梅